协会章程
- 分类:关于协会
- 发布时间:2021-09-14 0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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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2023年2月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
Chongq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CCPMA)
第二条 性质:是由在重庆市(以下简称“本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单位和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热情为会员服务,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加强行业自律能力建设。促进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2幢11-4号、1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高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水平。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业务培训,为本市监理行业输送人才。引导行业信息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做好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针对本市监理行业热点问题,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行业理论、方针、政策的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依法开展本市监理行业的诚信、自律评价活动。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和会员的正当权益。
五、加强行业宣传工作,组织编辑会刊,组织交流推广建设工程监理的先进工作经验,办好协会网站,促进国内外同行业间的互动和交流。
六、协助、引导会员单位开展内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提升会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相关研讨会,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及相关业务专题讲座。
七、加强会员管理和行业自律,设立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诚信经营和规范执业;促进并完善从业人员诚信、自律体系的建设,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的秩序。组织评选和表彰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八、开展本会宗旨允许及相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指经协会审批通过并接纳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依法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备案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等活动且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按照《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4、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管理;
5、关心和支持行业工作,按要求向本会如实提供行业统计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为行业及本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据行业自律公约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会员的违规行为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本会将配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未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未向本会说明缺席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名单及原因将在协会会刊及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原则及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审议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理事会下设自律委员会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确定副秘书长等的聘任;
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会长提名,确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六、确定设立本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必要办事机构;
七、制订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定增补或免去监事,最终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十、讨论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和参与表决,但每年缺席或请假不得超过2次(含2次)。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要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及工作权限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行业工作,社会信用良好;
2、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3、热爱协会工作,主动为行业服务,有较强的行业意识和大局意识,具有奉献精神;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处理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三、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对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名推荐,并报会长审定。
四、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当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可由会长建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另确定法定代表人,并通报全体会员;变更法人应于该任职人员不再任职之日起的20日内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任期为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每届会长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如不能完成任期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离任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候补人选,并报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由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正式党员,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相关部门委托事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需要及本市监理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和理事会审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正式终止前,由理事会提出剩余财产用途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决定剩余财产用途,剩余财产用于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事宜或其他公益事业。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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