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本会会员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本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全体会员,会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单位会员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六)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七)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五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及本制度,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及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设计、施工、检测等服务活动,且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他工程类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个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单位会员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会手续并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条 会费管理
(一)本会收取的会费纳入会计核算,并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开会费情况;
(二)本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会员单位(含监事单位):4,000元/年;
2.理事单位(含监事长单位):6,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含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个人会员:200元/人/年;
2.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个人会员:100元/人/年;
3.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的:免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按年度缴纳,单位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缴纳全年会费;7月1日及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当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三)新入会会员应在入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采用线上缴纳方式,收款单位为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并开具财政部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会费减免
(一)单位会员中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非监理资质企业和社会团体会员,会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二)其他单位会员如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会费可酌情减免。
第十四条 费用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会费收取标准统一收取会费;
(二)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业务活动等支出;
(三)会费收缴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在年检时如实填报;
(四)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会员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第十六条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为会员举办各类培训、技术讲座、业务研讨和国内外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九条 介绍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组织交流合作和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合并、分立、注销及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函告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 连续3次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并未向本会说明缺席原因;
-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三条 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异常退会会员名单将在本会会刊及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八章 行业内部纠纷调解
第二十四条 行业纠纷调解
协会设立行业内部纠纷调解小组,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中立、专业的原则,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因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争议。
(一)调解工作由协会领导、行业专家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的小组负责,秘书处承担日常事务。
(二)调解可采用协商、函件、斡旋等多种方式进行。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应签订《和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不影响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
第九章 会员积分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积分管理
会员可通过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会议及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等多种途径获得积分。
第二十六条 积分获取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会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及讲座;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交流、竞赛、文体及公益等活动;
(四)参与或完成协会委托的课题研究、标准编制、调研、案例征集、材料撰写等任务;
(五)为协会提供宣传素材、人力物力支持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并被采纳。
第二十七条 积分管理
积分由会员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与登记,并定期更新。会员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个人或本单位积分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积分应用及有效期
积分可用于会员参与特定活动、获得宣传机会等用途,具体用途及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积分实行年度有效制,具体有效期及清零规则由协会另行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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