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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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4 09: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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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7月3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秩序及监理行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J50/T-232-201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并认真执行。
第三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负责实施;自律委员会是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具体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相关活动,开展投诉事件的监督、受理、调查以及行业自律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监理单位自律
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重约守信,认真履职,热情服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第六条 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
第七条 严格履行行业服务标准,不得以降低服务标准的低价竞争方式扰乱市场;应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参考行业计费规则合理计算成本,确定服务价格,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同时参与监理投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以其它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或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根据监理合同和相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采用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行业工作标准的要求保证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尊重监理从业人员的自主择业权,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违反从业人员自律规定并被纳入不良记录两次及以上的监理人员,建议工程监理单位不予录用;本公约实施之日前已被录用者,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取消该人员担任任何项目监理执业职务。
第十三条 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并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积极协助配合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活动。
第十五条 主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坚决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违规的监理执业行为,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不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晓的相关单位的秘密。
第三章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关于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从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恪守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不利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或推荐工程材料、设备或建筑构配件;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遵循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 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合法利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泄露项目监理机构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及资格证书;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从业记录骗取监理单位聘用或与监理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与受聘工程监理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同时与第三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在任何与监理工作有关联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受聘工程监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聘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不以个人名义或挂靠工程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违规的监理活动,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格履行自律公约的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本会将给予鼓励和表扬,并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本公约的,将由自律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或办法给予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自律委员会实名举报或投诉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惩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戒:
(一)约谈、批评教育;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并在行业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
(四)建议取消行业评优评先资格并在行业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建议取消已获奖项;
(五)如已加入行业协会,建议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会刊及网上公告;
(六)将违约行为记入行业协会诚信记录档案,并建议记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记录;
(七)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八)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降低或撤销资质等级;
(九)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清除出重庆市建设工程市场;
(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自律委员会将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惩戒:
(一)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按规定进行处分;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并在行业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记入不良从业记录;
(四)取消评优资格并在行业协会会刊及网上公告;
(五)建议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取消其执业资格;
(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本会将配合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自律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逾期则视为服从自律委员会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工程监理单位与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应经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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